厉害了!高院:即使抵押财产已被法院另案强制执行,抵押权人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并发布,转载务必在文首完整醒目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和来源(侵权必究);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并不影响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与强制执行有关的356部司法解释、法律法规、最新批复答复司法政策文件汇编,关注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回复“执行汇编”即可获取。
延伸:👉高院:首封普通债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并不影响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
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房产虽被法院执行,但法院对抵押物的执行行为并不影响抵押权人依法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且法院的执行行为并不能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
案情简介
一、1998年3月25日,锦州市土产杂品总公司陶瓷分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市分行签订《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一份,借款30万元。土杂总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锦州市古塔区汉口街64号两处房产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二、2005年7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就上述《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中所涉债权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军丰物资公司。
三、2002年6月18日,锦州中院院就中国农业银行锦州市分行营业部诉土杂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2002)锦经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该判决,2007年6月1日,锦州中院院作出了(2002)锦执字第12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土杂总公司所有的位于锦州市古塔区汉口街64号锦古国用(1998)字第9801050号土地使用权面积35047.41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12795平方米房产的所有权(含案涉两处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锦州石油化工公司所有。
四、2001年4月20日,土杂总公司日杂分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市分行出具了《承诺函》:原债务人锦州市土产杂品总公司陶瓷分公司所欠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市分行凌河支行的贷款本息改由土杂总公司日杂分公司承担。
五、军丰物资公司向锦州中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土杂总公司和日杂分公司还本付息;军丰物资公司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锦州中院一审判决:土杂总公司还本付息。但未支持军丰物资公司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
六、军丰物资公司不服,上诉至辽宁高院。辽宁高院二审改判:土杂总公司还本付息,军丰物资公司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败诉原因
在本案中,军丰物资公司上演了一场“虎口夺食”的好戏。本案中土杂总公司败诉的原因在于,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并不能影响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案涉两处抵押的房产已经被锦州中院在另案中强制执行,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就此消灭。锦州中院在一审中认为,抵押物因被另案强制执行,已经“不复存在”,故认定军丰物资公司对抵押物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辽宁高院认为,抵押物被另案强制执行并不表示抵押物已经不复存在,且即使抵押物已经不复存在,抵押权人仍可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的规定,对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同时,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抵押物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故辽宁高院认为:“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房产虽被法院执行,但法院对抵押物的执行行为并不影响抵押权人依法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且法院的执行行为并不能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所以,辽宁高院最终认定军丰物资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土杂总公司因此败诉。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抵押权是价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不因抵押财产的灭失而当然灭失。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的规定,抵押物毁损灭失的,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此处得优先受偿的范围不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金钱为限,其他因抵押物灭失所得的替代物,如拆迁补偿房、赔偿的替代物等,抵押权人均可以主张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2、法院对抵押物的执行行为并不影响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对抵押财产采取的执行强制措施,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此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不仅是指在采取强制措施阶段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而且也包括在抵押财产被最终执行时,也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如果抵押物在最终执行时为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先行实现顺位在先的抵押权的,即使在抵押物最终被强制执行完毕,抵押权人仍可主张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取得不动产时,不仅需关注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存在瑕疵,也要关注意欲取得的不动产上是否存在顺位在先的权利,具体包括租赁权、抵押权等。如果存在上述权利,应要求义务人对上述权利进行涤除,防止在取得不动产后,顺位在先的权利人对不动产主张权利。本案中,另案通过执行程序取得案涉抵押房产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锦州石油化工公司就将面临着所得房产被军丰物资公司主张抵押权的窘境。
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五十五条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第八十条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以下为辽宁高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原审中,土杂总公司虽提供证据证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被法院执行,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抵押物已经灭失,其提供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及资产评估报告,均不能证明抵押物已经灭失,且抵押物灭失亦不影响军丰物资公司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军丰物资公司对设定抵押的房产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第八十条: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本案中,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房产虽被法院执行,但法院对抵押物的执行行为并不影响抵押权人依法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且法院的执行行为并不能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
案件来源
辽宁军丰物资有限公司与锦州市土产杂品总公司日用杂品分公司、锦州市土产杂品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二终字第00066号]。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1:
36 41491 36 15288 0 0 3917 0 0:00:10 0:00:03 0:00:07 3917学校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等也可以执行查封
02: 即使有抵押物,申请人仍可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
05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内容
07: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重复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10: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可对抗之后产生债务的强制执行
12:保全查封金额高于实际债权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8个重要裁判观点)
13:最高法院: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才能中止执行
14: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如何应对抵押物上的租赁负担?附最新5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16:最高法院:当事人无权对法院作出的协调决定提执行异议和复议(含不得异议情形汇总)
17:高法院:诉讼保全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不影响保全和执行措施的效力
18:最高院:被执行企业未转入破产程序时如何确定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民诉解释516条详解
19:最高法院:即使没有房产证,若实际占有期房的,也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0:高院:对未取得房产证的期房,开发商可通过解除合同排除其他人的强制执行
21:高院:无论承租人是否善意,合同是否有效,"先抵后租"都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2:最高法院: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9个典型案例)
23:最高法院:公证债权文书金额内容不一致的,债权人能否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
24:最高法院:虽经公证尚未取得执行证书,就争议内容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5:最高法院:对债权债务关系和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得强制执行
26:最高法院:部分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执行效力?
27:最高法院:面对公证债权文书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全面审查以判断是否存在错误
28:最高法院:对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债权文书另签的支付协议也可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9:最高法院:对已经强执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仍可变更协议并向法院起诉
30:最高法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申请执行其股东的财产(附详细条件)
31:最高法院:能否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32:最高法院: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也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含具体条件)
33:最高法院: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的,可追加执行该法人的财产(9个案例)
34:高院判例:被执行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追加执行其出资不实原股东的财产(附条件)
35:最高院:对离婚前发生的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36:高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能否追加被冒用身份股东为被执行人?(政府抽逃也可被追加)
37:高院: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会因离婚后对方负债而被法院执行吗?(有结论)
38:最高法院:具有金钱质押性质的存款,不应被采取强制措施(附:详细条件)
39:最高法院: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18类不得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
40:高院:未过户的预售房屋可因购房人的负债被法院查封(附:与抵押登记冲突典型案例)
41:高院:首封普通债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2:高院:首封法院冻结股权未办理工商冻结手续的,其效力及冻结顺位应如何确定?
43:最高法院:多债权人对同一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同一顺位债权如何清偿?
44:最高法院:查封在先法院的执行措施的效力不能当然由其后查封的法院承继
45:高院: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可被强制执行(附:保险金及退休金被执行实例)
46:终于搞明白了!首封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到底能不能优先得到清偿?(有图有真相)
47:最高院:对强制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时,债权人应如何维权?(附:顾雏军维权案)
48:高院:债务人进入破产法院立案审查开始,其他执行法院就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49:与"执转破"有关的法律法规、疑难问题、裁判观点和10个典型案例(一图了然)
50:高院:顾雏军出狱后高调维权,提出执行异议为何均被法院驳回?(详解)
51:高院:债权人对申请执行回转的财产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限制)
52:最高法院: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应不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为前提
53:最高法院:优先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在执行分配中优先受偿?
54:最高院: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时,在执行中不能同等受偿(首次借鉴深石原则)
55:高院:在执行案件财产分配中,职工工资(含垫付工资)到底有无优先权
56:最高院:能否因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承诺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57:最高院:达成执行和解后,能否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系列问题梳理)
58:最高院:被执行人若迟延履行和解协议,即使已付款,债权人仍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
59:最高院:和解协议中未明确放弃的债权,债权人仍有权申请继续强制执行
60:最高院:夫妻一方擅自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放弃债权是否有效?(附:9个案例)
61:最高法院:即使股权代持合法有效,也不影响债权人对被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
62:最高院:申请执行人无公示信赖利益,非显名股东可排除其对股权的强制执行
63:有结论!债权人到底能否申请执行代持显名股东的股权?(25个典型案例和裁判观点)
64:最高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是否应该继续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65:中止执行期间,是否应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系统梳理,有答案)
67:搞明白了!最高法院:执行清偿顺序究竟应"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
68:有公式了!高院:执行案件中如何计算和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基数?
69:终于搞懂了!高院: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70:注意!在执行回转中,原申请执行人逾期支付的,也应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71:清晰了!最高院:执行案件中能否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72:最高法院:司法拍卖中即使已签订成交确认书,法院也有权撤销该拍卖程序
73:最高院:执行拍卖所得标的物有瑕疵的,竞拍人能否要求撤销拍卖或核减价款?
74:最高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能否因拍卖评估价值过低要求重新评估拍卖?
75:最高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能否因评估拍卖程序有瑕疵要求重新评估拍卖?
作者简介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长按二维码1.09秒获取↑
↓咨询律师